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CIFST。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食品工業科學技術工作者和與食品科學技術相關的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把人才作為支撐發展的第一資源,把創新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團結廣大食品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食品工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繁榮,促進食品科學技術的普及提高,促進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維護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權益;促進食品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國民健康與經濟建設服務,為推動我國食品科技事業健康、全面、可持續地發展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密切聯系科學技術工作者,根據黨和國家發展食品工業的方針政策,組織食品工業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咨詢制定和科學決策;

(二)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經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開展相關展覽;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加強學科交叉,部門協調,地區聯合;使科技盡快地轉化為生產力,提高食品工業科學技術的整體水平;

(三)開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與展示,擴大與國際食品科學技術界的聯系,充分發揮在國際組織中的重要影響力,舉薦中國科技人才、企業、技術及產品走向世界,促進工程技術領域專業人員互認,為海外科技人才來華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四)弘揚科學精神、引導和加強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性、科普性食品出版物,組織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場信息的交流,傳播先進的食品生產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有序承接科技評估,職業資格認定或科技人員評價,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社會科技獎勵要求開展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科技創新獎工作。接受有關單位委托,承擔科技項目和工程項目論證、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成果論證與評價、科技文獻的編審和標準的制修訂、項目研究等任務。開展繼續教育,組織培訓食品科技人員,提高現有食品科技人員的科技水平;

(六)開展食品科技創新,科學論證和咨詢服務活動; 

(七)注重激發青少年、食品專業學生的科技興趣,通過開展相關活動,發現并培養杰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通過各項學術活動,發現優秀學術論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發現優秀科技人才,并向有關部門推薦。根據中國科協及有關政府部門要求,推薦優秀學術論著、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和優秀科技人才等;

(八)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見和建議,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權利和義務提供保證;

(九)關心離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組織、支持他們發揮專長,繼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作貢獻;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包括:

普通會員:食品科技相關人員。

高級會員: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或相當水平的食品及相關行業從業人員。

資深會員:成為高級會員后,繼續在本領域工作并交納會費15年的人員。

學生會員:食品專業院校的研究生及優秀本科生。

榮譽會員:對食品學科或食品專業科學技術發展和本團體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名譽會員:對食品學科或專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本團體進行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二)單位會員應是與本團體專業有關,設有食品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外籍會員除外);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優惠參加本團體的有關學術活動;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本團體的有關學術活動;

2.優惠取得本團體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團體優先給予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團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和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不得超過1/5),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nbsp;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國科協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帶領秘書處完成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開展的相關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規模3-9人,年齡不得超過70歲,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選舉產生,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監事會,換屆留任監事不超過上一屆全體監事的2/3。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或項目管理費;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10月26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Start at 2015-10-19 10:30 AM